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虢燦
自己私家車在自己的婚慶公司當婚車使用時被撞,在對方賠償了維修費用后,車主仍將對方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還要求再次賠償車輛貶值及租車損失9萬余元。近日,婁底漣源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駁回了車主的全部訴訟請求。
奧迪車被撞,車主起訴索要額外損失
婁底市民黃某名下有一臺登記性質為“非營運”的奧迪轎車,實際用于其經營的婚慶公司承接婚車業務。此前,該車行駛過程中與童某駕駛的小車相撞,車輛受損嚴重。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童某負事故全責。
事故發生后,黃某將奧迪車送修,承保童某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支付了車輛維修費8.9萬元。
黃某卻覺得不夠,他認為這場事故還讓自己蒙受了額外損失,于是一紙訴狀把對方小車的司機童某、車主張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再賠償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費,還有車輛維修期間為了不耽誤婚慶業務,租賃替代車輛的租車費,合計9萬余元。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但黃某購買后未依法辦理營運變更手續,擅自將其用于自身經營的婚慶公司,作為婚車開展商業運營。該行為不僅違反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還客觀上提高了車輛使用頻率,擴大了出行范圍,顯著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
關于黃某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一方面,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將車輛貶值損失納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法定賠償范圍,缺乏明確的裁判支持依據;另一方面,案涉車輛既非剛購置的新車,也非處于待售狀態的商品車,且經維修后已恢復正常使用功能與價值。保險公司已支付的維修費,已足額覆蓋車輛因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因此,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及鑒定費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黃某主張的租車損失,法院審查證據后發現,黃某提交的《汽車租賃合同》中“承租方”信息,與租車費發票的“開票主體”不一致,證據存在明顯瑕疵,無法有效證明該筆租車費用系黃某本人實際支出。
更關鍵的是,法律所支持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旨在彌補非經營性車輛無法使用導致的基本出行不便。而黃某租賃車輛的目的是繼續開展婚慶商業經營,該損失屬于經營性損失,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
據此,一審法院依法駁回了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婁底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請及時變更登記
法官提醒,車輛登記性質具有法定效力,日常使用須與登記性質保持一致。若將家庭自用車輛長期用于婚慶、載客等經營性活動,即改變了其法定的“非營運”屬性。一旦發生事故,由此導致的車輛貶值、為維持運營而租賃替代車輛等相關損失,通常難以獲得賠償。
因此,若確需從事經營性活動,應依法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及相應營運許可手續,并投保與之匹配的保險。此舉既符合法規要求,也能在風險發生時獲得相應的保障。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